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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劳务外包问题

2018-01-23 好友来稿 小兵研究

1引言

劳务外包作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是部分企业的重要生产环节之一,劳务外包成本是其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的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对于劳务外包人员,企业无需承担相关的雇主责任。

因此,实务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劳务外包的形式规避用工单位义务的情形。

时,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在用工形式上亦有诸多相似之处,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用工环节、派遣公司的资质等方面有诸多限制。

因此,一些企业采取将劳务派遣包装成劳务外包的形式,以规避相关规定。

劳务外包的财务重要性和可操纵性使成为IPO审核中的关注点之一。

2相关案例

1、东尼电子(603595)

反馈问题:

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劳务外包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发审委问题: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劳务外包合同的签署情况、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定价机制、定价的公允性、与公司员工薪金对比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情况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2、精研科技(300709)

发审委问题: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2014、2015年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自2016年度开始,发行人大量开展劳务外包模式,2017年1-6月劳务外包金额为2,388.11万元,同期劳务派遣金额降低至25.88万元,合作的劳务外包方仍为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用工岗位、用人成本等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模式与劳务外包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是否存在刻意规避相关规定的情况,相关安排对发行人成本的影响,是否存在相关风险。

3、剑桥科技(603083)

反馈问题:

公司存在劳务外包情况。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外购劳务的主要情况及外购原因,劳务外包业务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2)请发行人说明劳务成本与人工成本的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人为压低人工成本的情形。(3)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劳务外包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是否存在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形,核查并说明劳务外包岗位的薪酬支付、五险一金缴纳等情况。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模式的主要合同条款、结算方式、采购价格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对比分析;(5)请保荐机构说明劳务采购和劳务派遣对发行人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具体影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绿茵生态(002887)

反馈问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是否存在工程外包和劳务外包情况,外包的主要业务,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化的原因,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发审委问题: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具体开展情况;主要劳务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外包方的资质,主要劳务外包客户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如何区分责任和处理;发行人是否建立与劳务外包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主要劳务外包业务真实性的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

3审核要点

综上案例,审核中监管机构针对劳务外包问题通常会通过关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

依据公司对外包劳务使用情况的不同,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外包采购情况(供应商、交易金额、各期采购总额)、供应商情况(基本工商信息、相关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外包涉及岗位或生产环节、劳务外包人数情况及变动原因、劳务外包合作模式(主要合同条款、结算模式、定价方式、合同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劳务外包人员的劳动者权益等)等。

2、合法合规

(1)审核中通常会关注相关外包方的资质,其是否能够依法从事相关业务;

(2)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变相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通过要求发行人对比劳务派遣模式与劳务外包模式主要合同条款、结算方式、采购价格、劳务人员的五险一金和薪资承担等方面的主要区别,分析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劳务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以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以下是东尼电子招股说明书关于该问题的相关分析:

(1)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差异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结合业务实质,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在合同形式、用工风险承担、劳务人员管理责任、劳务费用计算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发行人劳务外包的界定依据

发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与嘉兴智聘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聘外包”)签署《生产外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根据合同内容,发行人与智聘外包的业务合作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根据订单及用工情况,将部分生产线的拉丝、镀锡等工序按照劳务外包合同约定交由劳务外包人员完成。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取得了劳务外包合同、劳务费支付记录及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经核查认为将发行人与劳务公司的业务关系界定为劳务外包具备合理性。

(3)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的会计处理区别

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的会计处理如下:

(4)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人员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发行人及智聘外包出具的情况说明,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劳务公司承担。

(5)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包的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劳务外包是企业整合其外部优秀的专业化资源,提高用工效率的一种管理模式,劳务外包服务单位与发包单位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订立民事合同,劳务外包的外包服务单位负责该业务或劳动所涉专业人员的招聘、薪酬发放、培训、业务现场管理等各个环节,企业以业务完成量或岗位人员工作开展情况与外包服务单位进行结算。外包服务单位承担所有用人风险和相应的法定雇主责任。

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劳务外包服务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生产外包合同》的约定,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

根据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均能严格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1月9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为满足用工需求而采取劳务外包方式合法合规。”

3、独立性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劳务外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

(2)通过要求披露相关劳务外包金额、占比、定价公允性、使用人员占比、是否涉及核心业务环节或核心技术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对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分析对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影响。

4、内部控制

审核中亦会对发行人劳务外包环节相关内部控制(供应商选择、过程监控、质量控制、验收管理、责任追究等),以及与外包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关注。

5、成本完整性

通过要求补充披露劳务外包活动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和核心生产环节、分析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趋势一致、进行劳务人员与正式员工薪资对比、进行劳务外包成本与人工成本的变动合理性分析等,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人为压低成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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